ST岩石时任董事长张佟内幕交易公司股票 被没收所得并罚21万
2020-08-20 15:02:46 | 来源: |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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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张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佟内幕交易ST岩石(8.770, -0.20, -2.23%)(维权)股票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张佟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9年5月中旬,为提高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ST岩石实际控制人韩某召集时任董事长张佟、董事会秘书姜某芳等人开会,讨论拟回购2%左右的ST岩石公司股份。
5月16日上午,张佟与东兴证券(13.430, -0.19, -1.40%)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毛某列等人讨论股份回购事宜。ST岩石拟聘请东兴证券做回购股份事项的财务顾问,并要求东兴证券尽快拿出回购股份事项具体方案及时间表。5月17日,姜某芳收到毛某列通过微信发送的回购事项具体方案及时间表,并转发给张佟。此后,张佟、姜某芳与毛某列就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进行沟通并形成回购股份预案初稿。
6月17日,ST岩石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张佟参加会议。6月18日,ST岩石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ST岩石拟以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股东借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ST岩石拟回购公司股份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在信息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5月16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6月18日。
张佟作为ST岩石时任董事长,参与了回购股份事项的讨论、决策和信息披露,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9年5月16日。
(二)张佟控制“张某霞”账户实施内幕交易情况。
“张某霞”证券账户于2019年5月23日开立于国泰君安(19.220, -0.26, -1.33%)证券河南焦作塔南路营业部。该账户由张佟本人实际控制和操作,交易资金来源于张佟及其配偶唐某霞招商银行(37.520,-0.83, -2.16%)账户,系张佟和唐某霞家庭共有财产,资金经张佟岳母张某月招商银行账户转入“张某霞”证券账户对应的中国银行(3.330, -0.01, -0.30%)(维权)三方存管账户。
内幕信息公开前,张佟使用其本人号码为137×××××285的手机,控制“张某霞”证券账户于2019年6月14日至17日,共买入“ST岩石”221,600股,成交金额1,722,098元。在内幕信息公开次日即6月19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832,514元,共获利107,446.01元。
二、张佟短线交易ST岩石股票的情况
张佟作为时任ST岩石董事长,控制“张某霞”证券账户于2019年7月11日、7月12日共买入“ST岩石”121,500股,成交金额998,999元,7月17日、7月19日、7月23日分55笔全部卖出;8月6日买入“ST岩石”59,700股,成交金额533,429元,8月16日全部卖出,上述交易共获利118,729.56元。
以上事实,有ST岩石情况说明、公告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电子邮件、微信记录及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南证监局认为,张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ST岩石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张佟于2019年7月11日至8月16日期间,多次交易ST岩石股票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海南证监局决定:
一、对张佟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07,446.01元,并处以214,892.02元罚款。
二、对张佟短线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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